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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原始状态登记的三种分类

来源:www.sdzyrz.com   发布时间:2016-06-01

此类登记可以简称“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记载反映权利原始状态的有关作品著作权某些事项。这些事项通常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署名、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作品是否未发表、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作品以及首次发表日期等。这些事项可以主要归为以下三类:1、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登记;2、作品创作完成日期登记;3、作品首次发表日期登记。

1、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登记.

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针对著作权归属的不同情况分别具有意义。

首先,针对作品著作权全部属于作者的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此项规定可以理解为作品署名标明著作权人与作品之间的权利归属关系。虽然看似在作品上署名是一种有效的身份证明,但在实践中,通过署名真正起到证明作用并非易事,其证明力显得非常有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可以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包括署真名,署假名(或称化名、笔名、艺名等)和不署名(匿名)。无论作者署真名,还是署假名或者不署名,作者若要证明其身份均非易事。如果作者署真名,作者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只能证明一个人或机构的存在,而不能证明其与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必然联系。尤其是当出现与其姓名或名称相同的其他人,而作品上作者的身份信息又不完整时,即使是有效的身份证明也无法证明其作者身份。在报刊法定许可报酬收转过程中,就出现过重名的当事人冒领其他作者使用报酬的案例。如果作者署假名,比如“二月河”这样的笔名,他又未将化名、笔名或艺名等作为曾用名进行户籍登记,他甚至连合法的身份证明都无法提供,更何谈证明作者身份。如果作者不署名,若要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就更加困难。当然不可否认,在上述情形发生时,作者可以通过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结合提供的作品原件、有关合同或其他记载等方式来证明其作者身份,但由于种种原因,保留和出具这些证明有时对作者来说绝非易事。如果作者经常使用众多的笔名,或者未成名的作者署笔名,则证明作者身份愈加麻烦。而只有通过专门机构对作者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可以明确作者在真名、假名、不署名和作品之间的实际对应关系,为著作权人提供较简便也是较有效的作者身份证明。

其次,针对作者之外存在其他著作权人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著作权有关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作者在通常情况下享有著作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享有著作权或者只享有部分著作权。例如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法人,实际创作的自然人不享有任何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品者享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中除了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外,还存在作者只享有署名权的情形;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根据约定,作为受托人的作者可能享有作品的全部的著作权,可能不享有任何权利,也可能享有部分权利等。因此,虽然通过作品署名可以推定作者,但署名的作者既不一定是从事创作的自然人,也不一定享有全部的著作权。抛开法人作品中实际创作的自然人不说,对于法人作品之外的那些由作者享有署名权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他们无法通过署名来标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这无疑会对他们行使权利带来影响。而著作权人姓名登记可以为他们提供拥有权利的初始证据。

2、作品创作完成日期登记.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创作完成日期成为作品完成和作品著作权产生的重要时刻,对著作权人来说尤为重要。无论对未发表的作品还是已发表的作品,作品创作完成日期的登记可以起到记载作品的已经存在的初始证据作用。尤其是当作品之间发生抄袭纠纷时此类登记证据作用尤为突出。判断作品之间是否存在抄袭,除了需要对作品的同一性进行比对,不同作品创作时间的先后以及创作日期在后的作品是否有可能接触到先前的作品是重要的判断标准。先前创作的作品进行创作完成日期的登记可以起到证明创作在先的作用。举例说明:前几年流行一时的歌曲《吉祥三宝》曾被传抄袭了国外某歌曲。有报道说,作者在否认抄袭时强调他早在十多年前就创作这个作品,创作完成日期远比国外某歌曲要早。如果他当时就将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过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将是否定抄袭的有力的证据。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一旦发表便会迅速传播。在传播过程中作者的姓名极易被遗落或者改动。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曾一度流行一首诗歌。这首诗歌在网络上发表后没多久,竟然有四、五个人声称是作者。而真正的作者的身份则不宜证明。如果该作品的作者在作品发表之前或者发表后马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以有效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实践中,在公开发表作品之前,某些文学剧本等作品的作者将作品在少数人之间传阅,之后便发现作品被人抄袭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形成纠纷。如果作者在公开发表作品之前进行登记,登记则同样可以起到证明其作者身份的初始证据作用。此外,此类登记也可以在未发表的作品发生继承或转让时起到证明作用。

3、作品首次发表日期登记.

作品首次发表日期是对作品已发表的标志。对于作品首次发表日期进行登记,不仅是对作品已发表状态的记载,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有利,同时也关系着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

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与著作权保护期适用和计算关系密切。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许多作品的保护期是以作品首次发表日期起算的,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等。这些作品的保护期都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五十年是个相对漫长的时间阶段,除非著作权人能有效保留首次发表时的相关证据,否则只有依靠著作权登记来证明作品首次发表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作品创作完成日期和作品首次发表日期都与行为发生的时间有关,有些国家规定了这些登记的时效,即必须在这些行为发生前后一段时间登记才有效,否则不予登记,以保证登记的真实性,增强登记证明力。

此外,作品名称是一部作品的主要标志,也是登记需要采集的重要信息。除上述信息外,由于作品样本是上述登记事项的客体,登记记载的信息与作品样本之间有着必然的对应关系,因此,在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作品样本。

邻接权客体的主要事项登记,如录音制品等,可以比照著作权事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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