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许可证是很多工业企业都必须要申请的一种许可证,如果不办理,会带来很多问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今天来跟大家聊聊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
认证
依据《管理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依据《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管理条例》,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随时配合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管理条例》,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
依据《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依据《管理条例》,企业不得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依据《实施办法》,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终止办理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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