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远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 :ios9001,ccc认证,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您现在的当前位置:HomePage >> 行业资讯>> Supply Detail欢迎致电咨询:13705312030

商标注册申请与标贴类外观设计专利之冲突

来源:www.sdzyrz.com   发布时间:2016-04-15

商标注册

在判断诉争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了在先的标贴类外观设计专利权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产品类别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有观点认为,标贴类外观设计的产品归类为标贴,只要诉争商标注册不用于标贴上,则不构成侵害在先外观设计。但这种观点过份夸大了专利产品分类表对产品类别相同或相似判断的影响,而忽略了其它考量因素,比如消费者习惯、产品之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等。值得注意的是,标贴类外观设计客观上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从功能上说,与商标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重叠。如果将该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与专利权人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因此,在类别比较时,对标贴类外观设计产品类别的判断,应考虑实际使用的容器内物品的类别。只有该物品类别与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相似,才有误认和混淆的可能,才具有相比较的意义。

第二,商标标识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在比较时,通常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如果诉争商标与在先外观设计整体相似时,可认为两者构成近似。但若诉争商标仅与在先外观计一部分相同或近似时,则要考虑这一部分是否是在在先外观设计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如果这一部分起到了主要识别作用,则容易引起商品来源的误认,此时宜认为构成近似((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否则,则不宜判定构成近似。

综上,2013年《商标法》第32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是对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的突破,旨在避免相关公众的误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上一条: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亮点有哪些?

下一条: 啥味道?丽水一农民做了一款香菇饮料,竟申请到产品专利!

在线客服